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研项目经费管理,充分调动广大教师承担科研项目的积极性,确保科研项目间接费用规范、合理、有效使用,根据《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课题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11号)、《关于调整国家科研计划和公益性行业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11〕434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16〕50号)、《吉林省省级科技创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吉财教〔2017〕493号)及相关科研经费管理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研项目是指由中央、部门和地方财政支持的明确可以列支间接费用的各类科研项目。其他科研项目(包括横向课题)预算列支的间接经费使用与管理遵从有关规定,未明确规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学校在组织实施科研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由科研管理费和绩效支出两部分组成。科研管理费主要用于补偿依托单位为了项目研究提供的现有仪器设备及房屋,水、电、气、暖消耗,以及项目前期申请费、可行性论证费、财务核算费用、资料档案保管费等科研管理、组织、协调的管理工作经费。绩效支出是指课题组成员科研工作中的绩效安排相关支出。
第四条 学校作为主持单位或合作单位承担的科研项目,如果主管部门允许列支间接费用,项目组必须足额编制间接费用预算,并经学校审核通过。学校根据批复的项目间接费用预算及分配方案,将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间接费用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不得调整。
第五条 间接费用管理和使用的原则
(一)分类核定: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的类别分别核定间接费用的额度。
(二)比例控制:按照科研项目经费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费后的一定比例,控制间接费用的预算,间接费用的预算额度不予调增。
(三)统筹安排:间接费用由学校统筹安排使用。
(四)规范使用:间接费用应规范使用,符合国家的政策法规。
第二章间接经费的管理
第六条 预算编制
(一)中央财政科技计划(专项、基金)中实行公开竞争方式的研发类项目间接费用按照不超过科研项目经费中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如下:
500万元及以下部分,间接费用为20%;
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部分,间接费用为15%;
超过1000万元部分,间接费用为10%。
国务院各部委或部门及各级地方政府或部门设立的其他各类科研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中对于间接费用有明确比例要求的,按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没有明确规定的(含横向课题)参照中央财政科技计划编制间接费用预算。
(二)学校作为子课题承担单位(课题合作单位)的科研课题,间接费用原则上应按子课题经费占课题总经费的比例核定;若课题组有明确约定的,项目负责人须向科技处提供课题总预算及分配方案,经科技处确认后按课题组分配方案执行。
第七条 科研项目资金到达学校账户后,间接费用由学校依据项目预算,按照学校科研项目经费划拨手续办理工作流程进行划拨时统一划扣,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八条 科研管理费的提留、管理和使用办法
(一)科研管理费从间接费用中列支,科研管理费提取有明确文件规定的,按相关规定的最高限额提取,无明确规定的纵向及横向课题按间接费用的25%提取。
(二)科研经费到账时由科技处开立《科研项目财务开户审批表》,并一次性提取科研管理费。
第九条 绩效支出的考核和发放办法
(一)考核原则:依据国家各项有关规定,以科研工作绩效考核为基础,以公平、公正、公开为原则,结合考核对象的实绩,切实做好绩效支出经费的发放工作。
(二)间接费用扣除科研管理费,即为绩效支出。如项目来源部门有明确规定的绩效支出比例,按照来源部门文件执行,没有规定的,按照本管理办法执行。
(三)考核和发放办法:绩效考核由课题组组织实施,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绩效进行考核,考核对象为参与该课题的所有研究人员。考核内容主要为当年课题任务的完成情况和经费使用进度等,具体考核形式和考核科目由课题组负责确定和实施。项目负责人根据考核结果按贡献大小提出绩效支出分配方案,由各学院(部,中心)负责人签字后,上报科技处和计财处,经审核后发放。领取人须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四)考核年度中未发放的绩效支出将逐年累积,课题通过结题验收后,由课题组根据验收结果确定结余绩效支出的分配方法,发放方式同前。
(五)科研绩效支出仅支付给实际参加项目研究的项目组成员,严禁与项目研究无关的人员参与绩效分配。
(六)根据项目研究需要,绩效支出可用于项目直接经费列支的补充,由课题负责人负责调剂使用,并按照经费调整的有关规定报科技处、计财处备案。
(七)项目执行期间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发放绩效支出:
1.未按要求及时报送项目相关材料,包括计划任务书(合同书)、预算书、年度进展报告、中期总结报告、验收材料及其他相关文件等。
2.在项目执行过程中,对项目负责人、参加人员、经费预算、研究目标、研究内容等重要事项的调整未按要求提前报批。
3.无正当理由,项目未按合同进度执行,或未按期落实上级主管部门提出的整改要求、或验收不合格等,延期或提前终止的科研项目。
4.对于间接费用使用管理存在弄虚作假、学术不端,以及违反学校规章制度、相关法律法规等行为。
对于存在上述各项情形,不再发放科研绩效,绩效费用如已发放的,学校有权追回,所缴纳的税款由领取人个人承担。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条 间接费用严格按照规定的资金开支范围和比例支出,严禁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等,严禁以任何方式牟取私利。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是对《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补充和细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符的,按上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