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知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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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办法

作者:时间:2018-06-29 11:53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管理,提高科研项目结余经费的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科技部教育部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财科教〔2017〕6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6〕50号)等文件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通过结题验收(包括任务验收和财务验收)后的剩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资金。纵向科研项目包含中央财政科研项目,省部、厅局级财政科研项目(含校内科研基金)等。 

第三条结余经费严格按照各类专项科研资金管理办法执行。主管部门项目管理办法中没有规定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结余经费的管理 

第四条完成任务目标并通过验收的纵向科研项目,验收结论确定的结余资金全部留归学校统筹管理,在规定时间内用于项目负责人后续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不能用于间接费用支出(包括管理费、资源占有费、绩效支出)。未通过验收的项目,结余资金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原渠道收回。 

第五条 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结题验收后2个月内根据科研活动需要向学校科技处提交《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项目结余经费预算表》,经科技处审核后备案,由科技处出具相关证明到计财处办理经费变更手续,继续支持课题组后续研究。对于项目结题时有应付未付支出的,应按项目结题后续支出的要求办理完毕后,2个月内提交《预算表》。逾期不提交者,结余资金全部留归学校统筹安排用于其他科研活动的支出。 

第六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支出预算内容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其中劳务费是指学生助研津贴,不超过结余经费总额的30%;专家咨询费不超过结余经费总额的5%。 

第七条 项目组因某种原因不能继续其研究工作而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研究计划任务或合同,或项目下达单位及委托单位因某种原因要求中止或撤销原定项目研究计划任务或合同时,经学院(部、中心)同意后,项目负责人应及时向科技处提出书面报告。各有关学院(部、中心)应及时和科技处等相关职能部处共同商讨相关事宜和项目剩余经费的处理。由学校视项目具体情况,委托审计部门审计。 

第八条 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2年后未完全使用的(自验收结论下达后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自执行期满次年的1月1日起计算),按项目主管部门规定及通知要求退回。可留用的部分,由学校收回统筹用于学校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九条 横向科研项目完成合同约定内容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委托方出具同意结题证明等)后,剩余经费全部留归项目组继续使用,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不设比例限制。自提供证明材料的次年1月1日起2年后结余经费仍未完全使用的,学校将结余经费余额收回统筹用于学校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十条 科研项目结题验收后,项目负责人组织人事关系已调离学校(或脱离工作岗位)、项目主持人退休的,学校将结余经费余额收回统筹用于学校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 

第三章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是对《长春中医药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中有关内容的补充和细化,自颁布之日起实施,由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与上级部门管理办法不符的,按上级相关管理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