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有利于激励创新的科研奖励制度,培养优秀科技人才、激发科技工作者创新活力,构建科学合理的激励约束和评价机制,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优化学术环境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4号)和《教育部关于深化高等学校科技评价改革的意见》(教技〔2013〕3号)的精神,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科研业绩奖励按年度核发,每年年初核发上一年度的科研业绩奖励,所需经费由学校专门设立的科研奖励基金支出,并纳入学校年度财务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奖励对象以长春中医药大学或长春中医药大学各二级法人单位为第一申报单位或第一署名单位完成的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各类科研成果,第一完成人为我校教职员工,包括学校事业编制和非事业编制人员、退休教师,以及与学校签有书面协议且有关项目、成果等明确由学校承担完成的校聘兼职人员和柔性引进人才。
第四条 奖励范围包括国家级科研计划立项;国家级、省级科学技术奖励、社会科学成果奖励;专利奖励、标准奖励和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奖励;检索论文奖励;学术著作奖励;优秀科技人才、团队和管理团队奖励等。
第五条 本校人员的所有科研成果必须在学校科研信息管理系统中进行登记和确认,未经登记和确认的科研成果,一律不予发放科研业绩奖励。
第六条 以长春中医药大学或长春中医药大学各二级法人单位为第一署名单位取得的科研成果,由排名在最前面的我校完成人主持分配奖励;排名在最前面的完成人如是在读学生,且其内容是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完成的,业绩奖励由指导教师主持分配;如果论文作者通讯作者和第一作者均为本校教师,则由通讯作者主持分配;如无明确的通讯作者,则由第一作者统一分配;如有共同通讯作者,原则上由排名居后者主持分配。
第七条 新调入我校的教职工,其科研成果以正式调入时间为准计发奖励。
第二章 奖励工作程序和管理
第八条 工作程序。参考2012年奖励办法:
(一)科技处发布申报奖励通知。
(二)各学院(部、中心)组织申报,并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科技处。
(三)科技处审核统计申报材料是否为我校科研管理系统内已登记、确认的内容,提出奖励建议名单并公示无异议后,由人事处汇总,报校长办公会审定。
(四)人事处对奖励名单公示5个工作日。
(五)学校发布奖励文件,颁发奖金。
第九条 奖励的管理
(一)对于未明确界定级别和档次的科研成果,如在评估、核算中有争议的,由学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二)凡项目主管部门要求学校资助且学校已给予资助经费的项目,不再奖励。有配套经费同时又有奖金的项目,择其一就高发放。
(三)科研业绩应与本人从事的学科专业相关相近,同类别同一项目、成果获得不同级别奖项时,按最高奖励,不重复奖励。
(四)奖励发放后经发现有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或者以其它不正当手段骗取奖励者,3年内不得申报任何纵向科研项目及各级科研奖励,学校将撤销相关奖项、追回已发奖金。
(五)学校每年组织一次科研业绩奖励评定工作,因特殊情况漏报的,可在次年申请补报,超过两年(以成果公布之日起为准)未申请补报的,学校不再受理。
第三章 奖励实施范围和标准
第十条 重大科研项目奖
是对获得国家级科研项目的课题组实施的奖励。包括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科技重大专项、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引导专项(基金)、基地和人才专项等国家级项目;全国哲学社会科学规划办公室下达的国家社会科学基金各类项目、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重大课题攻关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同级别同类型课题)、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重点项目(全国教育科学规划同级别同类型课题);中央高校基本科研业务费专项资金资助项目、科研基地平台基础建设经费项目(含实验室、工程中心等)。
奖励标准:5万元/项+到账经费总额×2%。
第十一条 科学技术奖
(一)自然科学类科学技术奖
1.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一次性奖励200万元/项。
2.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150万元/项;一等奖按奖励金额的500%予以奖励;二等奖按奖励金额的300%予以奖励。
3.省科技进步一等奖,按奖励金额的200%予以奖励,省科技进步二等奖,按奖励金额的100%予以奖励,省科技进步三等奖,按奖励金额的50%予以奖励。
4.中华中医药学会科学技术一等奖、中国中西医结合学会科学技术一等奖、吉林省自然科学成果一等奖按奖励金额的100%予以奖励。
5.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科学技术类)的奖励标准: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二)社会科学类成果奖
1.国家社会科学基金规划奖按奖励金额的500%予以奖励,奖励金额不低于吉林省科技进步奖标准。
2.教育部高等学校科学研究优秀成果奖(人文社会科学类)的奖励标准: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3.吉林省社会科学优秀成果奖奖励标准:一等奖5万元,二等奖3万元,三等奖1万元。
第十二条 专利成果奖
(一)中国专利金奖每项奖励5万元;中国专利优秀奖每项奖励2万元。
(二)授权国际发明专利奖励1万元/项。
(三)授权国家发明专利0.5万元/项。
(四)软件著作权奖励0.3万元/项。
专利必须是已获得授权的专利,以授权公告日为准;专利权人必须专属为长春中医药大学或长春中医药大学二级法人单位。
第十三条 主持制定的标准作为国际、国家、行业或地方标准发布的:国际颁布标准5万/个,国家颁布标准3万元/个,行业颁布标准2万元/个,地方颁布标准1万元/个。
第十四条 检索论文奖励
对被SCI/EI/SSCI/CSSCI/CSCD等检索的学术论文(不含专刊、增刊)给予奖励,由通讯作者或第一作者按照作者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分配方案。同一期刊发表的多篇文章只认定一篇,认定时须提供论文检索证明。论文必须全文发表,只有部分论文被收录的刊物不在奖励范围。
1.在《CELL》、《NATURE》和《SCIENCE》上发表的学术论文,我校为第一署名单位的50万元/篇;我校为第二署名单位的20万元/篇;第三及以后署名单位的5万元/篇。
2.被SCI/SSCI收录的期刊论文,影响因子0.5-1分每篇奖励金额0.5万元;影响因子1分(含1分)-3分每篇奖励金额为影响因子×1万元;影响因子3分(含3分)-5分每篇奖励金额为影响因子×1.5万元;影响因子5分(含5分)以上每篇奖励金额为影响因子×2万元。(影响因子以执行年度所能获得的检索证明为准)
3.EI收录论文每篇奖励0.3万元。
4.ISTP(ISR)每篇奖励0.1万元。
5.在CSSCI来源期刊收录发表的论文0.1万元/篇。来源期刊目录以CSSCI最新发布为准。
6.在CSCD来源期刊发表的论文0.05万元/篇。来源期刊目录以CSCD最新发布为准。
7.被《新华文摘》全文转载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1万元。
8.被《新华文摘》论点摘编和中国人民大学书报资料中心编辑的“复印报刊资料”全文转载的期刊论文,每篇奖励0.5万元。
9.政策建议及研究咨询报告(需提供采纳部门的有效文件证明)被国家部委采纳的奖励2万元;被省级采纳的奖励1万元。
第十五条 学术著作奖励
(一)是对出版著作的作者给予奖励,由第一作者按照作者的实际贡献大小确定分配方案。出版的学术著作必须要有ISBN和CIP编号。
(二)国家级优秀出版物奖的学术著作的第一主编奖励3万元,副主编奖励1万元;省级优秀出版物奖的学术著作的第一主编奖励1万元,副主编奖励0.5万元。
(三)学术著作奖励等级评定由学校组织校外专家审定。
第十六条 优秀科技人才、团队和管理团队奖励
1.国家级优秀科技人才、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分别奖励5万元和10万元;省部级优秀科技人才、优秀科技创新团队各奖励2万元。
2.国家级学会下属专业各分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或秘书长)每届每人分别给予5万元、3万元的科研发展基金专项资助(仅用于科技活动直接经费支出)。同一人兼任多个学会职务,按最高级别职务资助。
3.国家级科技管理优秀组织团队奖励5万元,获得省部级(含学会)科技管理优秀组织团队奖励2万元。
第四章附则
第十七条 科研业绩奖励为上一年度1月1日至12月31日取得的成果,当年取得的成果放在下一年度奖励。
第十八条 科研业绩奖励个人所得税款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旨在促进科技创新工作,不作为评定职称的依据。学校根据事业发展需要,将适时调整本办法。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科技处负责解释,未涉及事宜,提交校学术委员会审定。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原《长春中医药大学科技重点工作奖励支持办法》(长中校发〔2012〕2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