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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政策与发展研究室章程

作者:时间:2017-12-26 18:46点击量:

第一条根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中医药事业发展“十一五”规划》和教育部有关人文社会科学研究基地管理要求,结合地方和学校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是长春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政策与发展研究室(以下简称研究室)建设、运行和发展的基本文件。  

第三条机构性质。研究室是由长春中医药大学人文管理学院主办的学术性组织。研究室联系省内高校、科研机构和党政机关,整合涉及中医药部分的中医药政策与发展研究资源,组织开展中医药发展战略、中医药政策研究、专项调研及其中长期课题研究;开展中医药发展中的重点、难点、热点问题的调查研究,为有关政府部门制定中医药发展战略、中医药政策提供科学依据。条件成熟可以开展人才培养方面的工作。  

第四条机构设置。研究室下设中医药发展战略研究室、中医药政策与法规研究室、中医药文化传播研究室和办公室(资料室),拥有自己的科研和行政人员队伍,独立的科研、办公、资料室用房。  

第五条队伍管理。研究室实行聘用制,学术队伍由专职与兼职人员共同组成,由研究室聘任。  

第六条财务管理。研究室财务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财务管理有关规定,参照校内对各学院(处、室)的要求进行财务管理。经费来源主要是研究室承担的科研课题研究经费。经费使用由中心负责人签字,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到财务处统一办理。  

第七条科研管理。科研课题的具体运作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主要研究方向:中医药发展战略研究、中医药政策研究、中医药事业管理研究以及中医药文化研究等。  

第八条学术活动管理。  

1、研究室设学术委员会,为研究室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内外中医药的发展趋势,制定研究室发展规划和指导研究室的科学研究工作。  

2、研究室设专家委员会,为研究室学术活动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室的学术研讨、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九条研究室根据研究需要,优先安排成绩突出的学术带头人、学术骨干参加学术会议;欢迎境内外学者来研究室进修和学术交流。  

第十条研究室为校外专兼职人员在研究室的研究时间、办公用房、科研设备、图书资料和生活环境的使用等提供方便。  

第十一条该章程实施后,依据情况的变化和工作需要进行适当的修订。  

第十二条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