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组织机构
第一条长春中医药大学中医药政策与发展研究室(以下简称研究室)实行研究室主任负责制,研究室主任全面负责室事务。
第二条研究室学术研究和学术活动由专家委员会和学术委员会负责。专家委员会委员和学术委员会委员由研究室主任聘任。聘期两年。
第三条研究室设立中医药发展战略研究室、中医药政策与法规研究室、中医药文化传播研究室,研究室以具体的课题研究为载体,分研究室主任由研究室主任聘任。分研究室研究人员由研究室主任聘用。
第四条研究室设主任1人,常务副主任1人,副主任若干人,秘书长1人,各分研究室设主任1人。根据实际情况聘用研究人员若干人。
第二章 岗位责任制
第五条主任职责:研究室主任负责全面事务。负责召集研究室全体会议和专题会议;负责提出研究室年度工作计划和负责日常工作的决策;负责聘任学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委员;负责聘任各研究室主任;负责年度工作总结;负责研究室财务审批;负责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汇报请示工作,接受职能部门和主管校领导的领导。
第六条学术委员会职责:学术委员会为研究室学术研究指导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国内外中医药的发展趋势,制定研究室发展规划和指导研究室的科学研究工作。
第七条专家委员会职责:专家委员会为研究室学术活动管理机构,其主要职责是组织研究室的学术研讨、学术交流和学术会议等活动。
第八条副主任职责:协助主任做好研究室的各项具体工作;协助主任抓好研究室各项工作计划与实施,以及工作总结等。
第九条秘书长职责:负责落实研究室交办的有关工作;负责协调研究室的日常工作;协助研究室主任安排好学术会议、学术讨论、课题申报、结题鉴定等事项。
第十条各研究室主任职责:负责研究室的自身建设,制定研究室的科学研究计划,进行有关课题的申报和研究工作;聘用兼职研究人员;对研究室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十一条根据工作需要,全体会议每一个季度召开一次,由研究室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参加,可以委托副主任或者秘书长主持。分研究室工作研讨会,每两个月召开一次会议,由各分研究室主任主持,如果需要,可以邀请研究室主任参加。可根据需要,增加或减少会议的次数,或者通过其他形式召集会议。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工作条例经全体会议讨论通过后试行。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