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实践教学基地、各学院、相关部门:
为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促进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加强和规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管理,提高实践教学质量,现制订本规定,请结合本单位情况,做好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
一、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类型
根据我校现有专业,将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分为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和非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两种类型。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又称临床实践教学基地,是指能够承担医学类专业实践教学的医疗机构,一般包括附属医院(含直属关系附属医院和非直属关系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非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是指能够承担非医学类专业实践教学的企事业单位、科研机构、相关政府部门等。
二、校外实践教学基地的建立原则
1.坚持“互惠互利、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共同发展、义务分担”的原则。
2.坚持实用性原则。
3.坚持先进性和多样性的原则。
三、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标准
(一)总体要求
实践教学基地要把德育教育与实践教学统一起来,寓德育于智育之中,注重言传身教,使学生在获得专业技术与技能知识的同时,受到良好的思想和职业道德教育,使技术、技能与职业道德同步协调发展。凡我校实践教学基地,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愿意承担我校学生实践教学任务,有参与实践教学的热情。
2.技术装备条件和技术力量能满足专业实践教学要求,有承担实践教学的条件。医疗、科研、生产等活动运行正常,社会影响及经济效益较好,有接纳实践教学的能力。
3.具有必要的临床教学环境和教学建筑面积,包括教学诊室、教室、资料室、学生宿舍和食堂等。长春市外的实践教学基地要提供至少可容纳10人以上的学生宿舍。
(二)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标准
1.附属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综合性中医附属医院应达到中医医院三级甲等水平,或实际开放床位达到500张,科室设置齐全,其中内、外、妇、儿、针灸、推拿、骨伤科病床应占全院病床的70%以上。其他类附属医院应达到同类医院三级甲等水平,或实际开放床位达到500张,中医临床教学涉及的相关专业科室设置齐全,其病床床位数应占全院病床的70%以上。
(2)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95%以上,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5%以上。直属关系附属医院具有教学职称人员应占全院医师总数25%以上,硕士、博士比例达到30%以上。学校按实际需求配置直属性附属医院教学编制。
(3)保证对教学病种的需要,内、外、妇、儿各病房(区)应设2-4张教学病床,专门收治教学需要病种病人;在不影响危重病人住院治疗的前提下,尽可能调整病房中的病种,多收容一些适合教学的患者住院治疗。
2.教学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教学医院应达到三级医院水平,或实际开放床位达到300张,内、外、妇、儿、针灸等科室设置齐全,专科性教学医院应具备满足教学需要的床位及临床医技科室。
(2)具有稳定的兼职教师队伍,具有本、专科毕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70%以上,其中具有正、副高级职称的人员占20%以上。有适应教学需要的、医德医风良好、学术水平较高的学科带头人和一定数量的技术骨干,包括承担临床理论教学任务的具有相当于讲师以上水平的人员,直接指导临床见习的总住院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人员,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3)教学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临床课讲授、指导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考核等工作,并结合临床教学开展教学方法和医学教育研究。
3.实习医院应具备的基本条件
(1)综合性实习医院一般应具有内、外、妇、儿等科室,专科性实习医院要具备适应学生实习所必须的床位、设置和相应的医技科室。
(2)具有一支较高素质的卫生技术队伍,具有本、专科专业学历的医师占医师总数的60%以上。有一定数量的适应教学需要的技术骨干,能保证直接指导毕业实习的是住院医师以上人员。
(3)实习医院的教师应能胜任指导毕业实习、进行教学查房、修改学生书写的病历、组织病案讨论等工作。
(三)非医学类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标准由教务处、各相关学院与实践教学基地协商确定。
四、实践教学基地的建设与管理
1.考察与申报
教务处根据实践教学需要,在对基地教学、医疗、科研、生产能力以及学生学习、饮食、住宿等条件进行充分考察的基础上,与基地协商,就相关事宜达成共识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各学院可根据实际需要,积极开辟适合本单位学科和专业建设发展的实践教学基地,初步考察基地情况,符合条件的报教务处,教务处按以上程序进一步考察。
2.协议签订
经学校审核批准后,学校与基地共同签订建立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协议书。教学基地协议书一式两份,基地、学校各一份备案。
3.挂牌
被批准的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张挂相应的标牌,并可在国内外的交流中使用此称号。
4.续签协议
协议到期前,如双方有继续合作意向,经协商,可办理协议续签手续。
5.撤销基地资格
协议到期后,双方未履行协议续签手续,则双方关系自动解除,基地资格被撤销,学校将收回标牌。
6.隶属关系
除直属关系附属医院外,其它校外实践教学基地行政隶属关系、投资渠道、医疗任务、生产任务、科研任务等不变。
五、学校与实践教学基地的职责和权利
(一)学校的职责和权利
实践教学基地建设是学校整体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学校领导及相关部门应高度重视,切实抓好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和管理工作。
1.教务处负责校外实践教学基地建设工作。
2.负责制定基地建设及管理有关规定和措施,做好基地的建立、建设及撤销等工作。
3.定期组织召开实践教学基地工作会议,交流经验,布置实践教学工作任务。
4.负责基地客座教授和兼职教师的聘任与解聘工作。
5.负责安排学校领导对基地检查走访,组织专家到基地讲学。
6.积极开展科研、医疗、生产等方面的横向合作。
7.按相关规定支付实习费用。
(二)实践教学基地的职责和权利
各基地应将教学工作列为经常性工作,长抓不懈,不断增强教学意识,提高教学水平,保证教学质量。
1.基地有一名主要领导分管教学工作。建立健全教学管理机构和规章制度,指定专人负责教学工作的协调、安排,处理日常教学、行政事务。定期召开教学工作会议,布置教学任务,落实教学计划。
2.每年应投入一定资金用于教学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改善基地教学和学生生活条件。保证基地可供学生实习的岗位和住宿床位等可利用资源。不准以接收其它学校或我校其它层次(包括研究生、继续教育学生和留学生等)实习学生为理由影响学校的本科生实习计划。
3.制定各级教学和教学管理人员职责,明确工作任务,对学校聘任教学职务的教师及教学管理人员定期进行考核。
4.建设一支职业道德高尚、工作经验丰富、教学意识强、教学水平高的教师队伍。建立教师约束和奖惩机制,激发教师教学热情。
5.加强学生教育和管理工作,培养学生良好的职业道德情操和精湛的业务技能。
6.基地享受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的高校实践教学基地相关待遇。基地教师享受在我校借阅图书资料、进行科研协作和参加各种学术活动的权利;可参与我校有关科室组织的教材与实习指导的编写工作。
7.关于基地在实习带教方面的具体工作职责,按照《长春中医药大学本科生实习工作管理办法》有关要求执行。
(三)实践教学基地带教教师的基本条件和职责
1.基本条件
(1)带教教师必须具有高尚的职业道德和良好的教师风范。
(2)医学类带教教师必须具有执业医师资格,且具备中级以上(含中级)职称专业技术职务。
2.职责
(1)实践教学实行带教教师负责制,每名带教教师须对自己所承担的实践教学任务和所带学生负责。
(2)实践教学开始之前,带教教师要做好充分的准备,包括对教学目标和计划的理解,教学条件和教学内容的准备。
(3)带教教师应按照实习大纲的要求,“严格要求、严格训练、严格管理”,切实加强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4)带教教师应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注重培养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创新精神及严谨的工作作风。
六、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