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着“以人为本、重在教育”的原则,对受纪律处分后各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可予以解除处分。现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解除处分的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二、解除处分的条件
(一)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1.学生对自己的违纪行为有深刻认识,并积极改正,受处分后无任何违纪行为;
2.受处分后各学期思想政治考核成绩在良好以上;
3.受处分后各科成绩均在及格以上;
4.自处分决定下发之日起满一年,但毕业年级学生不受此时间限制。
(二)符合上述基本条件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受留校察看、记过处分后连续2个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3;受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后连续2个学期学习成绩排名在班级前1/2。
2.受留校察看、记过处分后获1次校级以上优秀个人荣誉称号或2次学校奖学金;受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后获1次校级以上优秀个人荣誉称号或1次学校奖学金。
3.受留校察看、记过处分后参加省级以上学术科技类竞赛并取得二等奖以上奖项;受严重警告、警告处分后参加省级以上学术科技类竞赛并取得优秀奖以上奖项。
4.受处分后对社会有重大立功表现或对学校有突出贡献并受到上级表彰。
三、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解除处分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者。
(二)聚众闹事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者。
(三)违反学校安全管理规定造成严重后果者。
(四)受到两次以上纪律处分者。
四、解除处分的程序
(一)符合解除处分条件的学生,须向所在学院提出解除处分的书面申请。
(二)学院根据学生的申报材料,结合现实表现,在听取各方面意见基础上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相关职能部门。
(三)职能部门审核后,根据学院提交的解除处分的意见,按给予同种类处分的审批程序和权限研究审批。
五、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一)优秀个人荣誉称号指优秀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大学生标兵、优秀学生干部标兵、自强自立大学生标兵、优秀毕业生、优秀团员、优秀团干部、五四红旗团员、五四红旗团干部。
(二)学校奖学金指学校评选的一、二、三等奖学金。
(三)受留校察看处分学生在解除留校察看期满一年后方可申请解除处分。
(四)本办法所称“以上”均包括本数。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