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工作和生活秩序,规范管理、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高等学校校园秩序管理若干规定》、《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是指对学校全日制本专科学生有违法、违规、违纪行为,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三条 学校在对违法、违规、违纪学生的处理过程中,应当坚持教育与处分相结合的原则,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足、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恰当。
第四条 受纪律处分学生对处分有按程序陈述、申辩、申诉和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二章纪律处分的种类与适用
第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由轻至重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六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察看期限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计算,期限一般为一年。
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察看期限视具体情况而定,一般为从处分决定书送交之日起至毕业前的时间。
留校察看期间因故休学,休学时间不计入察看期。
在察看期限内,根据学生的不同表现情况,分别处理如下:
(一)察看期内学生有突出事迹或立功表现,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研究后提出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可提前解除察看期;
(二)察看期内学生没有违纪行为,察看期满后,由本人申请,经学院研究后提出意见,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并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按期解除察看期;
(三)察看期内学生有违纪行为,按规定可给予任何一种纪律处分的,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尚不够给予纪律处分的,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后,视情节可以延长察看期限半年或者一年,但察看期限累计不得超过两年。
第七条 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作为骨干分子组织、支持和鼓动下列活动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作为一般人员参与,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国家安定团结局面;
2.危害国家安全,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
3.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将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品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
2.将有传染性或对周围环境将产生破坏的生物或物质擅自带出规定的保管场所;
3.未经批准在重点防火场所使用明火,且不听劝阻。
第八条 触犯国家法律法规并受到司法或公安部门处罚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它行政法规,被处以警告或罚款,视其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被处以行政拘留或被免于刑事处罚,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司法或公安机关认定其行为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章,但情节较轻不予处罚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学生在境外违反所在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视其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参照本条第(一)(二)(三)款给予处分。
第九条 侵犯他人人身权利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参与打架斗殴,分别处理如下:
1.动手打人者,一律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虽没动手打人,但挑起事端,促使事态扩大而未造成致伤后果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3.聚众械斗或伙同校外人员肇事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或工具者,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借各种名义故意偏袒打架斗殴任何一方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6.凡犯有本款中上述两项或两项以上,均从重处分。
(二)谩骂、侮辱、诽谤他人或侵犯他人隐私,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用信函、电话、短消息或电子邮件等方式,或直接恐吓、威胁他人安全,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四)在浴室、卫生间等场所进行偷窥、猥亵等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五)通过语言、文字、行为等方式对他人进行性骚扰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六)故意隐匿、毁弃、非法占有或非法处理他人的通知单据、信件或电子邮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给他人或组织造成较大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条 侵犯公私财产、知识产权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以偷窃、勒索、诈骗、冒领等方式侵犯他人或组织财产,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涉及金额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屡教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故意占用、隐匿、毁弃、损坏他人或组织财产,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涉及金额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损毁、破坏校园公共建筑、公共设施,涉及金额不足500元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下处分;涉及金额500元以上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未经许可,泄露学校科技成果、技术秘密,或有其他违反学校知识产权相关规定的行为,使学校权益受到损失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违反实验、实习操作规程,违反学校消防等有关管理规定,给国家、集体、他人财产造成损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在涉外活动中损害国家、学校声誉或利益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1.在个人的商业活动中,公开在广告、海报、文件等有关宣传材料上使用学校的名称或标识,造成不良影响;
2.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对外发布公告、新闻,或作出不负责任承诺,造成不良影响;
3.擅自以学校、学院等机构或学生组织等名义在社会上参加活动,造成不良影响;
4.有其他损害学校声誉的行为,造成不良影响。
第十二条 违反学习、学术纪律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学生不遵守考场纪律,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安排与要求,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违纪,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1.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
2.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妨碍监考教师收卷;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
5.在考场内喧哗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
6.未经监考教师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
7.交卷后在考场内或考场附近逗留、喧哗,影响考试正常进行;
8.考试后擅自带走试题;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二)学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1.考试期间在座位上、桌堂内、手中及身体其他部位发现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
2.不在指定位置填写姓名、班级或在试卷上做记号;
3.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
4.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
5.考试期间,交换试卷或乘交卷之机相互核对答案,讨论试题;
6.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
7.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
8.考试后不交试卷而谎称交卷;
9.将试卷、答卷、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
10.有其他作弊行为,经监考、巡考、主考确定为作弊的行为。
(三)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考生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作弊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
2.组织集体作弊;
3.在考试过程中使用通讯设备;
4.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
5.累计2次以上作弊;
6.作弊后,认错态度恶劣,不配合调查或隐瞒事实真相;
7.其他应认定为严重作弊的行为。
(四)学生有下列行为的,认定为扰乱考场秩序行为,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监考教师或其他考生;
3.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五)未经批准学期内擅自缺课,累计达16学时的,给予警告处分;累计达24学时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累计达32学时的,给予记过处分;累计达40学时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未经批准连续两周缺课,给予退学处理。
教学环节每天按8学时计算,实践环节每天按6学时计算。
(六)有下列违反学术纪律行为的,分别做如下处理:
1.剽窃、抄袭他人作品,造成严重后果,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2.发布相关代考、代写论文,买卖论文、作业等信息者,或有其他扰乱学校教学秩序、损害校风学风行为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扰乱公共场所管理秩序的,分别处理如下:
1.大声喧哗或使用音响器材音量过大等扰乱管理秩序的行为,且不听劝阻,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有乱涂画、乱张贴、乱挂放等故意破坏环境卫生行为,经批评教育不改正,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有酗酒、哄闹、故意摔砸敲打各种物品、设施等扰乱管理秩序行为,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有煽动、组织聚众闹事,破坏学校管理秩序行为,给予记过处分;其中具有暴力、威胁、侮辱诽谤、散布谣言等严重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二)违反学生住宿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1.私自占用、出租宿舍床位,或不经批准擅自租房居住,给予警告处分;
2.未经批准在宿舍内容留校外同性人员过夜,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在宿舍内容留异性过夜或在异性宿舍内滞留过夜,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4.未经批准私自调换宿舍门锁造成救险困难或将钥匙借给非本宿舍人员使用造成财产损失,除赔偿经济损失外,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私拉电线、使用违章器具、吸烟等,给予警告处分;导致火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6.在公寓内饲养小动物,不听劝阻,给予警告处分;
7.在宿舍内存放管制刀具或随身携带管制刀具,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违反有关计算机、网络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1.未经允许,修改、移动、破坏、复制、下载他人或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中的文件或其他信息,依据所造成的损失,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未经允许开设代理、FTP等服务,或盗用他人、组织的账号、密码,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制造、故意传播和应用计算机病毒,或非法侵入他人、组织的计算机等设备系统,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冒用校园网服务器地址,蓄意攻击或扫描服务器以及各种网络设备,造成网络(服务)瘫痪或经济损失,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的,分别处理如下:
1.窃取学校相关保密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2.转借学生证等证件,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3.盗用、涂改、伪造证件或其他证明,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组织未曾登记注册或没有批准的社团协会开展活动,或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学生业余活动和集会,或未经审批擅自组织募捐、接收赞助、收取活动经费或协会会费,造成不良影响,对组织者或社团组织直接负责人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给学生身心健康或经济上造成较大损害,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5.擅自散发未经登记、审批的宣传品、印刷品,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处分;其中具有传播非法内容、人身攻击、造谣惑众等严重情节,给予记过处分;
6.弄虚作假,谎报家庭经济状况,骗领奖助学金、困难补助或助学贷款,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7.违反学校其他管理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五)有其他扰乱学校、社会管理秩序行为的,分别处理如下:
1.妨碍学校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2.在违纪事件处理过程中作伪证或给调查造成困难,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3.捏造消息,散布谣言,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4.恶意违约,不履行承诺,造成不良影响,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5.从事非法商业活动,不听劝阻,且造成不良影响,给予警告处分;
6.参与非法传销,不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7.在校内非法组织、传播宗教活动,不听劝阻,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8.组织、参加未经批准的游行、示威活动,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有损社会公德行为的处分规定。
(一)传看、传阅、制作、张贴、传播淫秽文章、书刊、图片、音像、网站等淫秽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有牟利行为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参与赌博或为赌博提供赌具或场所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其中有组织赌博、聚众赌博、屡次赌博或勾结校外人员赌博等严重情节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制造、使用、私藏违禁药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教唆、胁迫、诱骗他人吸食毒品以及为他人提供吸毒场所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卖淫、嫖娼以及介绍或容留卖淫、嫖娼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五条 对于屡次违反学校规定,经教育不改的,分别处理如下:
(一)在一个学年内曾两次因违反学校规定受到通报批评,仍不吸取教训,再次发生违纪行为,应当给予通报批评的,可以给予警告处分。
(二)曾两次受到纪律处分,仍不吸取教训,再次给予纪律处分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予处分:
(一)平时表现一贯良好,违纪后,认错态度诚恳积极;
(二)主动承认自己的违纪行为,并配合学校查处违纪案件,有立功表现;
(三)主动消除和减轻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的危害后果;
(四)违纪行为属于受他人胁迫或诱骗。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从重处分:
(一)造成严重后果;
(二)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
(三)对检举人、证人和其他相关人员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
(四)再次违纪;
(五)同时有两种以上违纪行为。
第十八条 因违法、违规、违纪行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违反者应当赔偿;造成的他人、组织名誉损害,违反者应当赔礼道歉;造成的校园环境破坏,违反者应当负责恢复原状,如果确有困难,应当赔偿损失。
第十九条 对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取消其本学年一切评优评奖资格。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主管部门与实施程序
第二十条 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为承办纪律处分的学校主管部门。学生因违反考场纪律、考试作弊、旷课和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等应给予纪律处分的,由教务处承办;违反其他条款之规定应受处分的,由学生工作处承办。
第二十一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留校察看以下处分的,由各学院根据事实和本条例规定提出处分意见,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核,经主管校领导批准后实施;给予学生开除学籍处分的,由所在学院向学校主管部门提出处分意见,提请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后实施,并由学籍管理部门报教育厅备案。
第二十二条 在做出纪律处分之前,学院应当告知学生所认定的其违纪事实、处分理由、依据和拟给予的纪律处分种类,并听取学生或者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
第二十三条 拟被处以开除学籍处分的学生有申请召开听证会的权利。
第二十四条 处分学生应严格履行手续,认真填写《学生处分审批登记表》,报批后,由学院将《学生处分决定书》交给被处分学生本人。不能交给本人的,在校内进行公告,公告7日期满视为送达。
第二十五条 被处分学生对处分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处分决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由学校负责人、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教师及学生代表组成。
第二十六条 被开除学籍的学生,应在接到处分决定书之日起2日内离校;如提出校内申诉,复查结论维持原处分决定,应在接到复查结论之日起2日内离校。
第二十七条 学校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在接到学生书面申诉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复查结论并告知申诉人。需要改变原处分决定的,由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交学校重新研究决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对复查决定如有异议,可在接到学校复查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省教育厅提出书面申诉。
第二十九条 学生在规定的申诉期内未提出申诉,且无正当理由的,学校不再受理其提出的申诉。
第三十条 受留校察看以下处分者,本人对错误有深刻认识,在以后的在校学习期间未再发生过其他违纪行为,且满足解除条件,本人可申请解除原处分。具体按《长春中医药大学全日制本专科学生解除处分的办法》实施。
第四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本条例未列入的违法、违规、违纪行为,由学生工作处和教务处会同有关单位研究后,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三十二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
本办法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