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教学管理,规范教学行为。强化质量意识,特制定本办法。
一、原则
1.充分体现教学工作的中心地位,完善教师教学考核机制。
2.教师、教学管理干部和其他教学保障人员在教学过程中出现任何影响教学工作的差错、事故以及影响教学目标实现的现象,一经发现,则在职务晋升、职称评定,评优(先)等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制。
二、范围界定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当年不得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和行政职务;不能参加涉及到本年度的优秀和先进评选;所在教研室或部门不能参评当年的先进单位。
1.在学生评教、专家考核、同行评议的基础上综合评定低于60分的教师;
2.符合主讲教师条件,但无故不主讲本科课程的讲师;
3.授课班级50%的学生对教师教学质量提出意见或要求更换主讲教师的;
4.无故不服从教学任务安排的教师;
5.在管理、服务等方面出现影响教学目标实现的事故或过失两次(含)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者,在职称聘任时,将降低聘任级别。
1.55岁以下教授和副教授连续两年不给本科生上课;
2.56—60岁的教授和副教授连续三年不给本科生上课;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