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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教学成果奖评审与奖励办法

作者:时间:2023-06-05 11:04点击量: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实现我校建设一流中医药大学、培养适应时代和社会需求的优秀人才的目标,鼓励全体教职员工积极投身教育教学建设、改革和研究,持续提高教育质量和教学水平,总结并推广教育教学实践中的先进经验,根据国家、省关于教学成果奖励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教学成果的范围与形式

1.在转变教育思想和教育观念,调整专业结构,改革人才培养模式,进行课程体系、内容、教学方法研究与教育技术创新,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提高教育质量等方面形成的研究报告、论文、改革方案实施的经验总结报告或教材、教学课件等成果。

2.在组织教学工作、推动教学及教学管理改革,加强教学基本建设,开展质量保证与监控工作,建立自我约束、自我发展机制,实现教学管理现代化等方面形成的管理方案、研究论文、报告、教学质量管理体系的规章制度等成果。

3.推广应用已有教学成果,在实践中进一步创新并取得突破性进展,显著提高教学效益和人才培养质量等方面的成果。

第三条学校设“长春中医药大学教育教学成果奖”(以下简称“校级教学成果奖”),授予在教育教学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取得显著成果的集体或个人。

第四条学校在校级教学成果奖评选的基础上,组织省级与国家级教学成果奖的推荐工作。

第五条校级教学成果奖每二年评选一次,设一等奖和二等奖若干项。

第六条学校各教学单位、科研单位、党政部门、群众团体及个人均可依照本办法申请校级教学成果奖。

第七条学校将组成专家组负责校级教学成果奖的评审工作,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负责成果奖的申报、组织工作。

第二章校级教学成果获奖条件

第八条校级教学成果应为在近三年内完成,符合党的教育方针、政策,并经过二年以上教育教学实践检验。实践检验的起始时间从实施(或试行)该教育教学方案开始计算,不含方案设计、论证和制定时间。

第九条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迈出重大步伐,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取得较大人才培养效益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一等奖;在教育教学改革方面成效显著,具有较好推广应用前景的,可获得校级教学成果二等奖。

第十条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人须具备以下条件:

1.遵纪守法,爱岗敬业,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学风。

2.直接承担高等教育教学工作(含教学管理、教学研究和教学辅助工作),并有连续三年以上高等教育教学工作的经历。

3.直接参加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施全过程,并做出主要贡献。每项成果的主要完成人一般不超过5人。在一届成果奖申报中,每位教师作为第一完成人限报1项,作为主要完成人不得超过2项,项目主要完成人的同一成果支撑材料不得重复使用。

第十一条教学成果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成果的方案设计、论证、研究和实践全过程中做出主要贡献的单位。如我校部门与校外单位合作报奖,主要牵头单位应为我校所属单位,且主要合作单位不超过3个。

第三章校级教学成果申报及评审程序

第十二条各单位负责组织本单位、部门校级教学成果的申报,所有项目均需由相关单位、部门推荐。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合作时应由第一完成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学校将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将符合规定条件者提交专家组评审。评审实行回避制度,评委会成员本人为校级教学成果奖申请者不得参加当年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专家组根据有关规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经公示后报学校批准公布,公示期一般为一周。

第十五条对于弄虚作假或剽窃他人教学成果的获奖者,由学校会同教学成果推荐单位调查。情况属实者,学校撤销其奖励,收回奖状、证书等,并按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四章校级教学成果奖励及待遇

第十六条学校将对获奖教学成果主要完成人颁发证书和奖金,奖金归获奖者集体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

第十七条获奖成果计入获奖者的人事考核档案,作为职称晋升与岗位聘任的重要依据。

第十八条同一教学成果相继获得校级、省级及国家级教学成果奖,该成果在职称评聘、导师遴选或工作量考核时,以评聘、遴选或工作量考核时公布的最高奖级计,在同次评聘、遴选或考核时,不得累积计算。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高等教育研究中心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